作者: 更新时间:2017-09-06 09:14:38 点击次数:次
宿州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合理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关于加强国有资产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皖政办秘〔2016〕7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
第四条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对支付各种费用(如因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符需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六条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一事一签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七条提出工程变更、签证的单位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条件及内容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工程不作变更,特殊情况下,要坚持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量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和学校确认必须修改的。
(二)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三)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清单、控制价漏项的。
(四)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五)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工期的。
(六)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七)为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程量。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原因清楚。
第三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预算费用在0.5万元(含)以下的变更、签证事项:基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踏勘,项目甲方代表、审计处、设计(如需要)、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参加,就变更(签证)的原因、功能、工艺、经济技术参数等进行论证形成联席会议纪要,经基建处长、审计处长审批。
(二)单项预算费用在0.5万元-5万元(含)的变更、签证事项:基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踏勘,项目甲方代表、审计处、设计(如需要)、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参加,就变更(签证)的原因、功能、工艺、经济技术参数等形成联席会议纪要,经基建处长、审计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预算费用在5万元-40万元(含)的变更、签证事项:基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踏勘,项目甲方代表、审计处、设计(如需要)、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参加,就变更(签证)的原因、功能、工艺、经济技术参数等形成联席会议纪要,经基建处长、审计处长、分管基建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校长签批。
(四)单项预算费用在4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事项:基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踏勘,项目甲方代表、审计处、设计(如需要)、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参加,就变更(签证)的原因、功能、工艺、经济技术参数等形成联席会议纪要,经基建处长、审计处长、分管基建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同意,报校长签批。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签证累计增加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中标价的5%。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四章 工程变更、签证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签证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变更、签证提议单位提交《宿州学院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
(二)审核。监理单位对《变更、签证申请单》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基建处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讨论,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跟踪审计出具预算。
(三)审批。基建处项目甲方代表负责协调办理《宿州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逐级审批。施工方提出的变更申请须提前14天,基建处项目甲方代表接到变更申请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基建处接到变更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如遇5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基建处可以与施工方通过协商方式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四)签订合同。1万元(含)以上的变更事项,应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后方可施工,补充合同分别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变更部分工程款按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补充合同确定的价格为暂定价格,最终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实施。施工企业依据《宿州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和变更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理负责监督。
(六)备案。已签字确认的《宿州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由基建处项目甲方代表保存并分别提交审计处、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归档,作为备案资料和决算审计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申报、审核、审批各环节要坚守责任,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如遇突发性事件或涉及结构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可书面请示分管校长或校长同意后采取紧急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完成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在隐蔽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审计处共同现场签认,签证须附影像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凡投标方漏报清单项目或少报工程量一律不予签证;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计算错误的事项,投标方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一律不予签证;投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认可但施工期间被证实是正确的,且单项子目预算超过合同总价3%以上的事项方可签证,施工方须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证明和计算书,甲方代表组织召开专题研究(论证)会,形成会议纪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办理签证。因招标代理机构和跟踪审计机构漏算工程量清单造成的工程变更,超合同价部分由招标代理机构和跟踪审计机构补偿。
第十八条因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相关方追偿。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直接要求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未履行变更、签证手续擅自施工的,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1.变更(签证)流程图
2.宿州学院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
3.宿州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